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实行免试入学和均衡分班,不得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等。

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安排经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者实行送教上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