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69 articles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纳入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编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推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开展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敬老日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和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鼓励和支持开展老龄科学研究。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它组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子女和家庭进行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Chapter 2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个人、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Chapter 3社会保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养老事业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供养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救助。
(一)属于特困人员供养的;
(二)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的宣传教育,及时受理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Chapter 4社会服务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优先保证供应,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养老服务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重建的,应当按照规划就近、优先安排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所属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应当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城镇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和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等,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扶持。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
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资金和其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和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
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Chapter 5社会优待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上门服务。但是,老年人不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不在登记机构所在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自有住房转移、抵押、变更等不动产登记和更改户主、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当验明老年人的委托法律文书。
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减免普通诊察费。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医诊疗费。
提倡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不低于总座位席数百分之十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一)在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先服务,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二)在公园、旅游景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三)政府投资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人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四)文化部门应当组织群众文化工作者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文体娱乐休闲活动。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提倡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立案、巡回审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Chapter 6宜居环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
Chapter 7参与社会发展
用人单位招用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务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有毒、有害、重体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温、低温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劳动或者社会活动获得报酬,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鼓励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并开放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歧视、侮辱、诽谤老年人的;
(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
(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
(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