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社会公益、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等活动,并为其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招用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务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有毒、有害、重体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温、低温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劳动或者社会活动获得报酬,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