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的宣传教育,及时受理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