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诽谤老年人的;
(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
(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
(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