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个人、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