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