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