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7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7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Chapter 2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二)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
(四)对调查处理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查询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逐级走访;
(二)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信访工作机构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指导、督查信访工作;
(三)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总结信访工作经验;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文明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政务网站上公布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Chapter 5信访事项提出
信访人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Chapter 6信访事项受理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者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已经依法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
Chapter 7信访事项办理与督办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国家机关举行听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落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Chapter 8信访秩序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处置违法行为沟通协调机制,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信访秩序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秩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对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身份不明的,应当通知事发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对走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疑似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一)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二)滞留或者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六)以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通道、攀爬物体、裸露身体、播放音频视频等方式表达信访诉求;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凶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以网络、电话、短信、书信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诽谤,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九)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十一)其他以信访为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Chapter 9法律责任
(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损毁信访工作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10附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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