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