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损毁信访工作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