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