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