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者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