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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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3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七)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宣传网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Chapter 2防震减灾规划
市防震减灾规划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防震减灾规划由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Chapter 3地震监测预报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制造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Chapter 4地震灾害预防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以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工程。
(一)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二)乡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以及乡镇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三)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增强社会防震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Chapter 5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交通、通信、铁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酒店、宾馆、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五)大型厂矿企业;
(六)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给予指导。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调拨、自筹、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筹集到的资金和物资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项,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Chapter 7附则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五)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