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项,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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