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