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增强社会防震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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