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以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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