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
市防震减灾规划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防震减灾规划由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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