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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