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民政、卫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环保、消防和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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