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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