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七)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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