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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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2, 201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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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articles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拟制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联合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建立老年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应当结合老年人自身特点、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倡导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
鼓励文艺团体创作、演出尊老、敬老、爱老的文艺作品。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敬老活动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Chapter 2家庭赡养与扶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需求的家庭成员有计划地开展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公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赡养人应当将其代为领取的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及时交付老年人。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Chapter 3社会保障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市场需求针对老年人开发并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给予扶助。
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倡老年人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4社会服务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盘活现有的国有、集体资产,将闲置的医院、厂房、学校、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者贫困老年人。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申请政府补贴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场所,方便老年人就医。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通过智能终端、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优先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与本地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立合作关系,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为其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可以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康复护理场所。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开展长期医护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有条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新兴养老产业,利用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优势,打造集居住、养生、休闲、保健、医疗于一体的健康养老基地,探索异地养老、分时度假养老等新业态。
鼓励、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鼓励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持养老机构资金的监管。
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以下费用减免: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城市煤气和供水增容费;
(三)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减免费用。
经营性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减免,享受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公益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对养老机构投资,支持公益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
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待遇。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事老年人公益服务的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养老服务的;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针对老年人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Chapter 5社会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
(五)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景区景点;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志,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
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应当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其代理资格。
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依法更正。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或者求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上门或者采取其他方便的形式调查处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医疗机构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和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Chapter 6宜居环境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Chapter 7参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有专长的老年人建立人才信息库。
鼓励和支持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老年人愿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聘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创造条件,并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老年人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化。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Chapter 8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