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