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以下费用减免: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城市煤气和供水增容费;

(三)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减免费用。

经营性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减免,享受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