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公益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