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