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