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补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联合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建立老年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应当结合老年人自身特点、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