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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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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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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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具体承担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市、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设立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被罢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辞去职工代表职务的,选举单位应当自职工代表出现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罢免、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备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情况有知情权,职工代表可以要求查阅有关资料;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每年至少一次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经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和议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企业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组织制度、议事规则,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构成、权利义务等,参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厂务联席会、向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通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等。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企业年度性、综合性事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热点问题或者企业临时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应当适时公开;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事宜,应当于会议召开之日十五日前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之日起三日内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代表团(组)长与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宜,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后三日内公开;
(五)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劳动奖章(状)的条件、名额等事项,应当于评选、推荐会议召开三日前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应当自结果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公开。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研究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Chapter 4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方与职工方签订工资协议应当经过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七)试用期以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其他福利待遇;
(九)工资协议的起止时间;
(十)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一)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十二)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上级工会向企业方提出。
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意愿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
协商要约书应当载明协商的建议时间、地点、内容等。
因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不答复或者拒绝集体协商引发的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不得以此认定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罢免、补选,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协商代表,但不得委托其担任首席代表。受委托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hapter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应当自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一)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和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拒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拒不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决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事项拒不提交的;
(三)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
(四)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五)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职责的;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的。
因前款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取消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Chapter 7附则
(一)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以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也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维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