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和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意见征集平台,征求职工、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研究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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