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开展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七)试用期以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其他福利待遇;
(九)工资协议的起止时间;
(十)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一)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十二)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