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或者拖欠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议的,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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