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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