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厂务公开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的事项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年度性、综合性事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热点问题或者企业临时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应当适时公开;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事宜,应当于会议召开之日十五日前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之日起三日内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代表团(组)长与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宜,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后三日内公开;
(五)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劳动奖章(状)的条件、名额等事项,应当于评选、推荐会议召开三日前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应当自结果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