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