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且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计算超过一百人的,一百人以上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