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6年4月29日77 条
- 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7年10月6日41 条
-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1年4月22日85 条
-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8月24日24 条
- 第九条(四)超越法定权限增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虽然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 地方法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8月3日30 条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地方法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12年12月27日26 条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4月23日85 条
-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 地方法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0年4月16日26 条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31日80 条
-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但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 地方法规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9月29日37 条
- 第三十一条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除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改正;不按期清除改正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地方法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5月31日53 条
- 地方法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20日61 条
-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8月27日74 条
-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
- 地方法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8年8月14日19 条
-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