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