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