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对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