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除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改正;不按期清除改正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