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