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7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5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6年6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各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卫生、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营业执照;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