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