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