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卫生、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