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所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