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所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